审核员的能力

审核员的能力

GB/T19011-2003标准中3.14给出了“能力”的定义:“经证实的个人素质以及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从以上定义可知,能力是需要证实的,能力包括了“个人素质”和“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两个方面的内容。

审核过程的信心和可信度取决于审核人员的能力。审核员的能力体现在可以证实的个人素质额对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能力。审核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可以通过适当的教育、工作经历、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获得。审核员可以通过持续专业发展和不断地参加审核来发展、保持和提供能力。

1 个人素质

审核员应当具备个人素质,使其能够按照审核原则进行工作。审核员个人素质包括“

1. 有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2.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3.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4.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5. 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6. 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7. 坚忍不拔,即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

8. 明断,即根据罗家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9. 自立,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